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及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与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不得参与该笔交易的表决,单一股东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外。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披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信息,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其他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对其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