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星网络的申报、协调、登记和维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卫星网络,是指由卫星(包括人造卫星、飞船、空间站、深空探测器等航天器)及相应地球站组成的卫星无线电系统或卫星无线电系统的一部分。卫星网络资料是指卫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框架下,我国卫星操作单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以及相应开展的卫星网络协调、登记和维护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拟使用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应按照《无线电规则》和本办法要求,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涉及办理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组建卫星通信网、卫星发射、电信… 第五条 投入使用卫星网络需履行国际电联规定的卫星网络申报、协调、登记以及维护等阶段的相关程序。

第二章 卫星网络的申报和国内协调

第六条 卫星操作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际电联规定义务的能力,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空间业务活动的条件。 第七条 卫星操作单位拟申报卫星网络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向国际电联申报的卫星网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条 申报材料受理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国内协调会议,就频率兼容等问题征求国内其他相关卫星操作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技术论证、专家…

第三章 卫星网络的国际协调

第十条 卫星操作单位在卫星网络提前公布资料、协调资料或PARTA资料等报送国际电联后,应根据国际电联在国际频率信息通报(IFIC)中公布的协调清单和《无线电规则》有关要… 第十一条 卫星网络协调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开展,也可由卫星操作单位自主开展。主管部门间的协调会谈优先考虑涉及静止轨道卫星网络、实际在轨卫星、已批复工程计划、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历… 第十二条 应卫星操作单位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可对卫星操作单位间的协调给予必要的指导。我国卫星操作单位与国外卫星操作单位间达成的协调协议应当符合我国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有利… 第十三条 卫星操作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0月前将下一年度的卫星网络国际协调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卫星网络协调的工作需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安排下一年度主管部门间卫星网络… 第十四条 对于规划频段的PARTA资料,在完成必要的国际协调后,卫星操作单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提交PARTB资料,并同时提供协调情况说明。

第四章 卫星网络的登记

第十五条 卫星操作单位应当在卫星网络投入使用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使用国际电联指定软件填报的《无线电规则》附录4所列通知资料,并提供与国内国际其他卫星网络及相关地面无线… 第十六条 卫星操作单位按要求完成国内协调和必要的国际协调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报送卫星网络通知资料,并履行相关的通知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在卫星网络投入使用前,卫星操作单位应按有关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报送行政应付努力信息,并提供卫星网络标识、航天器制造商、发射服务提供商等有关信息说明。 第十八条 卫星网络投入使用后,卫星操作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报送卫星网络投入使用信息,并说明卫星实际发射和接收频段与卫星网络资料的对应情况。

第五章 卫星网络的维护

第十九条 卫星操作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积极地开展卫星网络协调等信函处理工作。在信函处理工作中,卫星操作单位应草拟完整的信函处理意见并附上相关说明材料,由工业… 第二十条 卫星操作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处理国际电联频率信息通报。对其他国家申报的提前公布资料、协调资料、通知资料以及规划频段PARTA、PARTB资料等信息,卫星… 第二十一条 卫星操作单位每年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申请免费卫星网络资料,免除国际电联相关成本回收费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综合考虑各单位所申报的卫星网络资料的公益性,以… 第二十二条 卫星投入使用后应按卫星网络资料规定的参数范围及达成的协调协议开展工作。超出卫星网络资料参数范围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卫星网络的修改资料或重新报送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已投入使用的卫星网络拟暂停使用的,卫星操作单位应按规定时限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申请暂停使用。恢复使用后,卫星操作单位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提…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卫星网络拟延长使用的,卫星操作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在卫星网络使用期限届满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内卫星操作单位之间拟利用卫星网络开展合作的,应符合国家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整体权益,不得损害国内其他卫星操作单位权益,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可对卫星操作单位的相关卫星网络资料的使用权进行调配: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申报工作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卫星网络资料,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约谈、通报并责令改正;卫星操作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合理有效利用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造成资源长期闲置并导致国家权益损失的,或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卫星网络申报承诺书(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