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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卫星网络的申报和国内协调

第六条 卫星操作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际电联规定义务的能力,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空间业务活动的条件。 第七条 卫星操作单位拟申报卫星网络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向国际电联申报的卫星网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条 申报材料受理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国内协调会议,就频率兼容等问题征求国内其他相关卫星操作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技术论证、专家…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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