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报材料受理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国内协调会议,就频率兼容等问题征求国内其他相关卫星操作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技术论证、专家咨询。经国内协调会议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考虑相关卫星网络的申报顺序、卫星项目的立项论证情况以及我国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申报总体工作需要等因素,形成申报意见。

卫星网络申报后,申报单位应积极主动开展国内协调工作,被协调单位应予配合,相关协调要求应当合理可行。国内协调的完成情况是后续报送通知资料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