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向国际电联申报的卫星网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的卫星网络特性符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等有关规定。

申报时间符合国际电联规定的时限要求;对于临时重大任务安排、短任务周期卫星等特殊卫星网络,在总体符合频率兼容的条件下,可适当放宽申报时限。

涉及使用卫星业余无线电业务的,还应当符合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