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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已失效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 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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