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内容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