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卫星操作单位拟申报卫星网络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申报文件,包括所申报的卫星网络的概况、主要参数、项目背景、使用用途、实施计划、频率协调方案和项目联系人。涉及委托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使用国际电联指定软件填报生成的《无线电规则》附录4和相关决议所列的电子版文件。
卫星网络申报承诺书(见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报卫星网络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
法人资格证明。
具有履行国际电联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相关能力的证明材料(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情况和必要的设施、资金等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上述信息如发生重大变化,卫星操作单位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变更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