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章 卫星网络的申报和国内协调 第六条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卫星网络的申报和国内协调 第六条 卫星操作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际电联规定义务的能力,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空间业务活动的条件。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