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卫星网络的维护 第二十条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卫星网络的维护 第二十条 卫星操作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处理国际电联频率信息通报。对其他国家申报的提前公布资料、协调资料、通知资料以及规划频段PARTA、PARTB资料等信息,卫星操作单位应就国外卫星网络对中方卫星网络的干扰情况、双方协调完成状态等信息进行分析并提出协调意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