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卫星网络的维护 第十九条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卫星网络的维护 第十九条 卫星操作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积极地开展卫星网络协调等信函处理工作。在信函处理工作中,卫星操作单位应草拟完整的信函处理意见并附上相关说明材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回复相关国家主管部门或国际电联。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