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卫星操作单位在卫星网络提前公布资料、协调资料或PARTA资料等报送国际电联后,应根据国际电联在国际频率信息通报(IFIC)中公布的协调清单和《无线电规则》有关要求,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会议、会谈等方式与相关国家的卫星网络和地面无线电业务开展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