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卫星网络协调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开展,也可由卫星操作单位自主开展。主管部门间的协调会谈优先考虑涉及静止轨道卫星网络、实际在轨卫星、已批复工程计划、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历次卫星操作单位间协调中遇有突出困难等的相关卫星网络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