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约谈、通报并责令改正;卫星操作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合理有效利用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造成资源长期闲置并导致国家权益损失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收回其所申报的卫星网络资料并重新分配使用。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转让卫星频率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转让卫星频率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