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六章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约谈、通报并责令改正;卫星操作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合理有效利用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造成资源长期闲置并导致国家权益损失的,或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卫星网络申报承诺书(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