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卫星网络的登记 第十七条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卫星网络的登记 第十七条 在卫星网络投入使用前,卫星操作单位应按有关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报送行政应付努力信息,并提供卫星网络标识、航天器制造商、发射服务提供商等有关信息说明。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