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卫星操作单位按要求完成国内协调和必要的国际协调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报送卫星网络通知资料,并履行相关的通知登记程序。

相关国际协调确实难以完成的,卫星操作单位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书面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考虑国家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申报情况后仍可向国际电联报送通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