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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卫星网络的登记

第十五条 卫星操作单位应当在卫星网络投入使用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使用国际电联指定软件填报的《无线电规则》附录4所列通知资料,并提供与国内国际其他卫星网络及相关地面无线… 第十六条 卫星操作单位按要求完成国内协调和必要的国际协调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报送卫星网络通知资料,并履行相关的通知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在卫星网络投入使用前,卫星操作单位应按有关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报送行政应付努力信息,并提供卫星网络标识、航天器制造商、发射服务提供商等有关信息说明。 第十八条 卫星网络投入使用后,卫星操作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报送卫星网络投入使用信息,并说明卫星实际发射和接收频段与卫星网络资料的对应情况。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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