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卫星网络的登记 第十八条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卫星网络的登记 第十八条 卫星网络投入使用后,卫星操作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报送卫星网络投入使用信息,并说明卫星实际发射和接收频段与卫星网络资料的对应情况。 通过一颗卫星投入使用多个轨位卫星网络的,应按国际电联有关要求提供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