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章 卫星网络的国际协调 第十四条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卫星网络的国际协调 第十四条 对于规划频段的PARTA资料,在完成必要的国际协调后,卫星操作单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提交PARTB资料,并同时提供协调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