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卫星操作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0月前将下一年度的卫星网络国际协调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卫星网络协调的工作需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安排下一年度主管部门间卫星网络国际协调会谈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