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卫星网络的登记 第十五条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卫星网络的登记 第十五条 卫星操作单位应当在卫星网络投入使用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使用国际电联指定软件填报的《无线电规则》附录4所列通知资料,并提供与国内国际其他卫星网络及相关地面无线电业务协调完成情况的说明。通知资料可依据协调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相关参数一般不得超出此前申报资料的范围。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