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卫星网络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卫星网络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 卫星投入使用后应按卫星网络资料规定的参数范围及达成的协调协议开展工作。超出卫星网络资料参数范围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卫星网络的修改资料或重新报送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