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卫星网络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卫星网络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已投入使用的卫星网络拟暂停使用的,卫星操作单位应按规定时限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申请暂停使用。恢复使用后,卫星操作单位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提供对相关卫星的发射接收能力的描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报送重新投入使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