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卫星网络拟延长使用的,卫星操作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在卫星网络使用期限届满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