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框架下,我国卫星操作单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以及相应开展的卫星网络协调、登记和维护等各项工作。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卫星网络的申报、协调、登记和维护事宜,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间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地球站的协调与登记事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军事系统卫星网络相关事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卫星网络的申报、协调、登记和维护事宜,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间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地球站的协调与登记事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军事系统卫星网络相关事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