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拟使用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应按照《无线电规则》和本办法要求,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涉及办理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组建卫星通信网、卫星发射、电信业务经营等的,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