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可对卫星操作单位的相关卫星网络资料的使用权进行调配:

卫星操作单位间协商一致,调配使用后有助于提高频率使用效率,且不损害国内其他卫星操作单位权益的。

国家重大工程任务需要,调配使用后符合国家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整体利益的。

受让的卫星操作单位应当确保对相关卫星网络的合理有效利用,并对原卫星操作单位因申报协调卫星网络产生的费用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