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 第三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确保兵员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军队高度统一和纯洁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 第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征集: 第十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其户籍、出生日期、人户时间、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认定,按照教育部定的标准和规定,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应征公民的党籍、团籍认定,以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制发的《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为准。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从兵役机关和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政治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征兵政治审查组,由公安机关领导担任组长,兵役机关派人担任… 第十五条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及其政治审查组履行下列职责:I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市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媒体上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各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挂牌办公。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 第四章 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结合兵役登记工作建立对应征公民的登记、审查、考核制度,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青年,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进行跟踪审查,掌握其现实表现、外出去向,把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地征兵办公室需要调查本辖区内适龄青年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把兵役登记期间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的情况与年度征兵有机结合起来,优先推荐、确定现实表现好的预征对象上站… 第五章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巾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I 第二十五条 对人户分离、在本县(市、区)区域以外务工、经商或者就读的预征对象政治情况的审查,应当在平时跟踪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区域联审,必要时可派人或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 第二十六条 对自愿应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入… 第二十七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土官,八政治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兵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对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实施征接双方共同参与的走访调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反映。 第三十条 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第六章 政审复查与退兵 第三十一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复查,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对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经查实确属政治条件不合格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作政治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无责任退兵,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和部队接兵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的条件和规定,严守征兵纪律。凡违反规定,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徇私舞弊、失职渎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1991年11月8日《关于征集中央警卫团新兵政治条件的规定》、1993年1… 相关版本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