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五章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 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