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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政审复查与退兵

第三十一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复查,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对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经查实确属政治条件不合格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作政治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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