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复查,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对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对作退兵处理的,应当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与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