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五章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巾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I 第二十五条 对人户分离、在本县(市、区)区域以外务工、经商或者就读的预征对象政治情况的审查,应当在平时跟踪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区域联审,必要时可派人或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 第二十六条 对自愿应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入… 第二十七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土官,八政治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兵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对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实施征接双方共同参与的走访调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反映。 第三十条 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