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五章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人户分离、在本县(市、区)区域以外务工、经商或者就读的预征对象政治情况的审查,应当在平时跟踪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区域联审,必要时可派人或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