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自愿应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应征在校大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学校分管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入学生进行复审;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其政治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学校签署综合审查意见。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学校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附后)和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函》(附后),寄往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 (市、区)公安机关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按 时限要求发回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综合各方面意见,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 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