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五章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