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把兵役登记期间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的情况与年度征兵有机结合起来,优先推荐、确定现实表现好的预征对象上站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