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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结合兵役登记工作建立对应征公民的登记、审查、考核制度,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青年,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进行跟踪审查,掌握其现实表现、外出去向,把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地征兵办公室需要调查本辖区内适龄青年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把兵役登记期间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的情况与年度征兵有机结合起来,优先推荐、确定现实表现好的预征对象上站…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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