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四章 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青年,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进行跟踪审查,掌握其现实表现、外出去向,把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作为审查重点,做到去向明、情况清。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