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九条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媒体上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各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挂牌办公。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张榜公布审查合格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