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三章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从兵役机关和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政治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征兵政治审查组,由公安机关领导担任组长,兵役机关派人担任… 第十五条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及其政治审查组履行下列职责:I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市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媒体上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各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挂牌办公。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