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市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部署实施本地区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开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指导和检查监督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组织专门人员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的新乒进行政治审查;

组织培训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