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政治情况的初审;(二)负责组织实施对预征对象的跟踪审查,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逐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