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及其政治审查组履行下列职责:I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指导和检查监督下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对下一级参加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总结、推广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