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从兵役机关和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政治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征兵政治审查组,由公安机关领导担任组长,兵役机关派人担任副组长。

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和有征集任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为基层单位)应当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并组织专门人员具体办理征兵政治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