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十三条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