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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征集: 第十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其户籍、出生日期、人户时间、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认定,按照教育部定的标准和规定,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应征公民的党籍、团籍认定,以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制发的《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为准。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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