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十条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十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其户籍、出生日期、人户时间、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事项为准。 自愿应征人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报名应招士官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就读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征(招)。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