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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无责任退兵,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和部队接兵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的条件和规定,严守征兵纪律。凡违反规定,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徇私舞弊、失职渎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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