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和部队接兵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的条件和规定,严守征兵纪律。凡违反规定,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收受钱物、以权谋私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人征人部队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军纪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